1、证券公司需进行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情形
(1)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2)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3)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4)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5)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
条件 | (1)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①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②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③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2)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
方式 | 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
期限 |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4、撤销证券公司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5、撤销证券公司的情形、条件及期限等相关规定
情形 | (1)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条件 |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上述情形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
期限 | 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
6、对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不同规定
需要动用 | 不需要动用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职责 | 关键词 |
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制定+实施 |
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 工作组监督指导 |
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 协调相关机构,保障业务进行 |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 立案+处罚 |
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 协同公安机关 |
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 向政府报告 |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规定 |
8、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
总结(不一一列举法规):处置程序中会涉及很多机关,司法、公安、地方政府等,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9、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2)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3)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4)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5)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pjm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