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业整顿
(1)情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简称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时间: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行政托管
(1)托管的两种模式
模式 | 操作 |
先托管,再撤销/关闭 | 监管机构指定有关机构对问题证券公司业务进行托管,再择机进行行政撤销或关闭。 |
先撤销/关闭,再托管 | 监管机构先将问题证券公司行政撤销或关闭,再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托管,直到将原有证券业务平稳过度。 |
(2)监管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业务进行托管的情形
①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②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③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④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⑤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以上情形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3)托管组的职责(自托管之日开始行使)
职责 | 关键词 |
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保运行,垫资金 |
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 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
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 查风险,提方案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保底职责 |
(4)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实需要继续托管的,监管可以决定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行政接管
概念 | 监管部门对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证券公司介入,全面接受和管理其债权债务和业务经营,防止其经营风险进一步恶化的行政强制措施。 |
接管组职责 | (1)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3)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4)清查证券公司风险,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5)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6)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期限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实需要继续接管的,监管可以决定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完全同托管期限规定】 |
4、行政重组
概念 | 行政重组是对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
方式 | 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其他 |
期限 |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延长期限6个月。 |
5、行政撤销
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6、行政清理
清理组职责 | (1)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3)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4)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5)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6)转让证券类资产;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清理组工作范围 | 接管公司;确定处置日;债权登记;账户清理;弥补客户资产和个人债兑付;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税收政策。 |
期限 |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监管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7、破产清算和重组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儿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监管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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