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风险处置中的职责
职责 | 关键词 |
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
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 派现场工作组监督指导 |
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 与各机构协调 |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 |
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 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 |
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 |
依照本条例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 |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 关联公司 |
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期间,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 | 资金、账户监管 |
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对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有证据证明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 针对工作组及相关人员 |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保底职责 |
总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监督协调工作中行使着比较全面的职责,与各方面协调,大家记忆时注意与不同的机构监管机构做什么不同的事。
二、其他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机构 | 责任和义务 |
地方人民政府 | 1、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与公安部门配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与证券公司配合】 3、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甄别个人债权】 |
公安机关 | 1、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该有公安机关管的,公安部门同一组织查处。 2、配合风险处置工作组等查询相关资料。 3、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资料移交】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 | 1、按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2、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人员 | 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三、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来取措施的证券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2、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3、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四、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2、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3、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4、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5、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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