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后三点为新增)
(1)不得滥用权利
(2)不得超越权利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6)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7)不得违规要求提供融资或担保
(8)未经批准不得委托持股
2、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专项评价
2020年,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新增了行业文化建设专项评价,研究设立职业道德与行业文化建设专项指标,强化综合考核,引导行业机构逐步打造"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试点启动行业文化建设专项评价,并将行业文化建设专项评价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
3、证券公司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要求(在旧教材基础上扩写,新增大量内容)
要求 | 内容 |
准入要求 | 对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根据业务特点设置合理的准入要求。 |
尽职调查 | 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机制。 |
风险计量和评估 |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可量化的信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评级等风险因素)进行计量和评估,证券公司应允分认识到所选方法和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于段进行补充。 |
内部评级管理 | 建立健全内部评级管理制度。 |
压力测试 |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变化和风险水平情况,在压力测试中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因素。 |
授信管理 | 建立授信管理机制。证券公司应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信用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结合证券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核定客户授信要素,并通过对客户授信使用情况监控管理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暴露。 |
4、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
(1)证券公司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饰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2)证券公司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5、反洗钱境内外分支机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6、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备份系统与生产系统具备同等的处理能力,保持备份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重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下列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等级要求:
(1)实时信息系统、非实时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能力应当达到第一级;
(2)非实时信息系统的故障应对能力应当达到第二级;
(3)证券公司实时信息系统的故障应对能力应当达到第四级;
(4)实时信息系统、非实时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灾难及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相关技术指标应当分别达到灾难应对能力第五级、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第六级;
(5)灾难应对能力可以通过重大灾难应对能力体现,但重大灾难应对能力相关技术指标应当达到灾难应对能力第五级。
7、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管理要求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
(1)证券公司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内部审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2)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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