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情形 | 总结 |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
2、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知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②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③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 |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未经批准,不具有发行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和具有合法发行资格但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2)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 |
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处罚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罚金 | 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1%~5%的罚金 | ||
单位犯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责任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行政责任 | 处罚 |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50%罚款(非法所募资金的5%~50%) | |
公司 |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监管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 ||
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50~500万罚款 |
2、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处罚 | (1)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处100~1000万罚款; (3)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
赔偿责任 |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50~500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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