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发行的定义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债券的条件
新股 | 公司债券 | |
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注意:(1)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3、公开发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4、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新股的报送文件
公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新股 |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入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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