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基本规定
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 指标基本计算方法 |
净资本 | 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
风险覆盖率 |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
资本杠杆率 | 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
流动性覆盖率 | 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100% |
净稳定资金率 | 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I00% |
2、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
业务 | 净资本(人民币) |
证券经纪业务 | ≥2000万元 |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 经营业务之一,净资本≥5000万元 |
经营经纪业务+左侧业务之一,净资本≥1亿 | |
经营左侧业务两项及两项以上,净资本≥2亿 |
【易混淆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注册资本要求】
业务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 5000万 |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 | 经营业务之一,1亿元 |
经营两项及以上,5亿元 |
3、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1)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2)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4、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措施
(1)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整改期限制 | (1)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未按期完成整改 | (1)限制业务活动; (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
风险继续恶化 | (1)责令停业整顿; (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4)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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