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基金销售机构)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出资人,是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的受益人。
②基金管理人是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及运作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③基金托管人是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不是基金公司)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 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区别 | 公开募集(公募基金) | 非公开募集(私募基金) |
募集方式和对象 | 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 |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200人 |
管理人的类型 | 基金公司或获批机构 | 公司或合伙企业 |
管理人产生方式 | 证监会批准 | 基金业协会登记 |
投资范围 | 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或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及衍生品种 | 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期权、股权、期货···) |
信息披露要求 | 严格,依法披露 | 不严格,按合同约定 |
区别 | 封闭式基金 | 开放式基金 |
存续期限 | 有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申、赎限制 | 封闭期不能赎回,只能在交易所交易 | 可申购或赎回 |
基金规模 | 规模固定 | 规模可变 |
交易方式 |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 由管理人或服务机构办理 |
投资策略 | 可进行长期投资和全额投资 | 为保持流动性,不能将全部财产均用于长期投资 |
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单位或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要求 |
机构 | 净资产≥1000万元 |
个人 | 金融资产≥300万元 或 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元 |
其他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
基金类别 | 认购最低金额 |
固定收益类 | ≥30万元 |
混合类 | ≥40万元 |
权益类及衍生品类 | ≥100万元 |
(基金投资的产品风险越高,认购起点越高)
违法行为 | 权利机关 | 处罚处分 | 罚款 | |
公司 | 责任人 | |||
擅自设立基金公司、非法经营基金管理业务 | 证监会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5倍 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100万元 | 3-30万元 |
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 证监会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5倍 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100万元 | 3-30万元 |
擅自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 证监会 | 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 | 募资金额1%-5% | 5-50万元 |
未对基金分别管理或分账保管 | 证监会 | 责令改正 | 5-50万元 | 3-30万元 |
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 | 证监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1-5倍 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100万元 | 3-30万元 |
【注:责任人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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