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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认缴资本。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2.股份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的形式和记载:
(1)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股票的上市交易
5.公司股份回购
6.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学霸笔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部分有许多类似的知识点,考试的时候经常放在一起考查,注意区分,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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