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