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是指下列基金销售人员: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所谓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3.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
4.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5.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6.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遵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7.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可参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远程系统的培训或所在辖区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8.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9.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10.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则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相关惩罚记录记入基金销售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诚信数据库。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