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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5-12-27 00:00:00
导读: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1.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2.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5.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6.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7.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8.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9.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10.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到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11.应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其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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