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