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2.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