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的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3)财务顾问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4)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5)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6)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7)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