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4.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6.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