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业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1)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二)承销业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2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
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