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4)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5)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6)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7)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8)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9)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2)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3)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