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法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的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的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三年之内不得转让 。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 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
(2) 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 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 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 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 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 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 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 有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3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 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
(1) 有重大违法行为
(2) 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 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 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 近2年连续亏损
债券终止交易情形
有暂停交易中第(1)、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暂停交易情形
(1) 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 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基金终止交易情形
(1) 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一种制度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 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 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 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从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采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法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被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扔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