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比,期货是现在进行的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个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期货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
(1) 合约标准化
(2) 场所固定化
(3) 结算统一化
(4) 交割定点化
(5) 交易经纪化
(6) 保证金制度化
(7) 商品特殊化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 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 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设施。
(6)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 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