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要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内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要点: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证券的特征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
要点:客体要件
内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要点:客观要件
内容:(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要点:主体要件
内容: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要点:主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
(2)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4)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
(5)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犯罪的处罚情形
要点: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内容:(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认定从轻或者减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要点: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内容:(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要点: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内容:(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予处罚情形认定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要点:认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内容:(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重处罚情形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