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包括:
(1)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2)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3)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4)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