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在处理业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者牟利。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