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练: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来源:233网校 2017-08-12 11:49:00
导读: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备考必看73个核心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四章第二节)

在线练习:证券基本法律法规章节习题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含义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2)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3)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4)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5)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6)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考点练习:

1、下列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事责任认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

B.行为人实施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C.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是有关妨碍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

D.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旋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2、下列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

B.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原因犯

C.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

D.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轻度的后果就构成本罪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推荐阅读: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练:1-4章汇总

2017证券从业取证班解密90%章节核心考点,专业讲师辅导,立即免费试听>>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