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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百分数

来源:233网校 2017-09-27 09:06:00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百分数

1.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4.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7.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8.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监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9.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全部都是3~30万)

(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责停,退换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金1%~5%;对直接负责的…处3万~30万。

(2)以欺骗手段发行,尚未发行的处30万~60万;已经发行的,处所募资1%~5%;对直接…处3万~30万。

1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4.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对直接…处5~50万罚。

15.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18.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19.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20.上市公司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未达到50%的,中国证监会可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财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2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

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2.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23.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24.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5.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6.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27.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2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9.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天),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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