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保管年限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3.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0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1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3.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1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人数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7.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8.公司合并,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10.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1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1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15.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16.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17.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数字条件:
(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1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