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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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