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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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