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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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原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此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上述约定不符合“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一合伙企业基本特征的内在要求,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