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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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特定情形发生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实践中,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形。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
2、法定退伙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出现,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又被称为当然退伙;
3、除名退伙,是指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作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其该名合伙人失去合伙人资格。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发生上述事由导致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义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