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四节证券法,考纲要求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考点总结】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频考题】
1、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对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 )给予警告,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法定代表人
Ⅱ.稽核部门负责人
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Ⅳ.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A.Ⅱ、Ⅲ
B.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答案:B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A.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答案:B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