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根据基全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出资人,是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的受益人。
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及运作的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