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一、思维导图
二、学习笔记
1、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
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团队;
建立定价配售集体决策机制;
决策结果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的人员确认;
建立完善的包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
对存在包销风险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对包销事宜作出决议;
包销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人员确认。
3、监管部门对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