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证券法新修订的内容,2019版的教材还未作修改,本文数字参照证券法修订版。
序号 | 关键词 | 考点 |
1 | 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 |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无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
2 | 合伙企业退伙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3 | 合伙企业清算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4 | 合伙企业清算时的债权保护 |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5 | 清算报告 |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6 | 公开发行的定义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7 | 代销、包销 |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8 | 股票代销发行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
9 | 证券服务机构禁止买卖服务公司股票的期限 |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
10 | 服务机构接受上市公司关联方委托时禁止买卖该公司股票的期限 |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
11 | 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买卖股票 |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12 | 要约收购 |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13 | 上市公司股票临时公告 |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14 | 上市公司债券的临时公告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15 | 设立证券公司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16 | 设立证券公司 | 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17 |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18 | 登记结算机构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19 | 资料保存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法律法规的记忆量偏大,除了数字考点外还有很多需要记忆的内容,2020年3月将启用新的证券法,后续的证券从业考试也是根据新的证券法内容来考。所以学习的时候要注意《证券法》新修订的内容,本系列内容中涉及修订了的部门也会采用新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