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涉及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内容,有少部分内容在新证券法中有变动,本文采用变动后的内容。
1、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诚信信息效力期限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3、执业前培训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4、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5、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岗位变更
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7、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
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8、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限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9、保荐资格申请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0、财务顾问主办人条件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11、证券资信评价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年
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境外人士担任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12、证券公司首席信息官的任职条件
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釆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13、事后评估审计
频率: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专项审计,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确保3年内完成信息技术管理全部事项的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全面审计,频率不低于每3年一次;未能有效实施信息技术管理被釆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外部审计】
审计报告保存期限: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审计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4、证券公司应急演练
频率: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并确保应急演练在两年内覆盖全部重要信息系统。
应急演练报告保存期限:应急演练应当形成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