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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背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禁止”类考点-下

作者:233网校 2020-05-02 07:43:00

禁止性行为是法律的底线,执业过程中不能碰的东西,也是考试中喜欢考的内容。今天就为大家总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的那些禁止性行为。点击左侧★即可收藏本文,随时复习。

本文主要内容涉及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或业务的禁止行为,故其禁止之处有共性,考试时遇到这类行为一看便知是禁止的:代客理财、保证或分享收益分担损失、传播或传递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内幕交易等。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

(1)根据《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代客理财)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分享收益、分担损失)

③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④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虚假、误导信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①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代客理财)

②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保证收益)

③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分享收益、分担损失)

④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⑤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⑥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①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保证收益)

②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虚假宣传)

③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泄漏客户信息)

④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3、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①禁止内幕交易

②禁止操纵市场

③其他禁止的行为(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4、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挪用客户资产;

②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保证收益)

③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误导客户)

④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⑤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⑥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利益输送)

⑦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⑧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⑨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

⑩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5、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1)一般禁止性规定

①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实宣传)

②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返利性营销)

③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分享收益、分担损失)

④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⑤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⑥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公募基金的禁止性规定

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价格战、佣金战)

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返利性营销)

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亏本赚吆喝)

④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⑤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搞预售)

⑥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3)私募类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①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②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③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道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④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⑤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⑦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⑧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6、另类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①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②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④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

⑤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⑥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⑦从事损害所在公司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⑧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⑨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①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外的投资标的;

②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③在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之外设立其他机构;

④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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