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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证券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0-04-27 06:10:00

233网校为您整理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真题考点,为以后备考的考友们提供参考。更快速掌握考点,老师带你突破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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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考点】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纲要求】熟悉

【所属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解析】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2019.11真题测试】

以下关于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理解均有错误的有(  )。

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Ⅱ、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罚款、罚金

Ⅲ、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Ⅳ、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A.Ⅰ、Ⅲ

B.Ⅲ、Ⅳ

C.Ⅱ、Ⅳ

D.Ⅰ、Ⅱ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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