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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要约收购。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程序和规则
持股比例达到5%时的程序和规则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持股比例每增减5%时的程序和规则 | 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如上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持股比例每增减1%时的程序和规则 | 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2)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事项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试题巩固:
【单选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权达到(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 5%
B. 10%
C. 15%
D.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