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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1)期货经纪业务的性质: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2)期货公司的禁止性业务
①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③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3)事先审批的业务事项及审批时限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②变更业务范围;
③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④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③、⑤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监管机构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形
①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②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③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题巩固:
【单项选择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的事项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期货公司办理变更业务范围的事项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A. 20;1
B. 60;2
C. 20;2
D. 40;1
(1)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2)变更业务范围;
(3)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4)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3)项、第(5)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述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