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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
(1)接受或终止委托
①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②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③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2)尽职调査: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3)辅导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4)发表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査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査意见。
(5)接受监管机构审核
①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②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査或核查;
③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④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⑤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⑥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6)持续督导
①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②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③督促和检査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④督促和检査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⑤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査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⑥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7)工作底稿: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8)保密责任: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9)公平竞争: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10)接受培训:中国证券业协会可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试题巩固:
【选择题】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一般不会采取( )。
A.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B. 监管谈话
C. 出具警示函
D.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