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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2)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3)募集推广: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4)委托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公司、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公司、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5)成立及转让
①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募集过程合规;募集金额达到要求;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公司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公司、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6)投资交易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釆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7)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②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③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④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⑤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8)关联交易
证券公司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9)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0)信息披露与报告
①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②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③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④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证券公司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1)终止
①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③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④经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⑤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
(13)禁止行为
①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②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③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④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⑥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⑦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⑧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⑨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试题巩固:
【单项选择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A. 3
B. 5
C. 7
D.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