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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概念及投资范围
(1)概念: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范》规定,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投资业务。
(3)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2、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
(1)合理运作
另类子公司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2)证券投资特别规定
另类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的,应当将另类子公司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3)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
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健全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完善投资论证、立项、尽职调査、投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4)融资及对外担保禁止
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5)保荐与投资互斥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有关协议: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
(6)业务底线,为了防范另类子公司变相或绕道开展有关业务,避免风险传递,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①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
②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③下设任何机构;
④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⑤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⑥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⑦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⑧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⑨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⑪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试题巩固:
【单项选择题】下面关于证券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人员岗位的相关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 另类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B. 另类子公司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C. 另类子公司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D.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职务
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③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另类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