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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1-10-22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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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②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③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3)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试题巩固:

【单项选择题】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监管措施错误的是( )。

A.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D.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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