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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1)认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④客观方面: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3)立案追诉标准
①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②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 以上的;
③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 以上的;
④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 以上的;
⑤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⑥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⑦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⑧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刑事责任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 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5)行政责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责任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试题巩固:
【单项选择题】收购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并处以罚款。
A. 撤销职务
B. 记大过
C. 通报批评
D. 警告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