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几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情况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考核频率较高,属于高频考点,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
(1)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 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设立程序
程序 | 内容 |
订立发起人协议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
订立公司章程 | 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认缴资本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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