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统编教材(2023)》分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本。233网校教研团队老师对新教材和22版教材进行了教材对比,欢迎大家来翻阅查看!【新旧教材对比>>】并且汇总了新教材新增的章节考点,正在备考的考生以及即将准备考证的同学可以一起来看看!可以收藏本文!反复查阅!【233网校书店,买教材送30天V1题库体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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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券法律法规新教材新增考点:第一章节(2)
【考点3】私募基金的募集与运作
(1)私募基金的募集
非公开自行募集 | 私募基金应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格投资者 |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
投资者风险匹配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
基金财产的托管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
基金的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材料,办理备案。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
(2)私募基金的投资
投资范围 |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禁止借贷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
投资层级 |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考点4】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5】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求
(1)专业化人员配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2)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①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②不得转委托
③关联交易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考点6】退出机制
(1)注销管理人员登记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①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②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③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④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⑤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困境基金的处理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考点7】监督管理措施
(1)检查与调查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管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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