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每日一练(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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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Ⅰ、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2个普通合伙人
Ⅱ、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Ⅲ、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Ⅳ、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Ⅴ、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A.Ⅰ、Ⅱ、Ⅳ、Ⅴ
B.Ⅱ、Ⅲ、Ⅴ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均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数量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无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权利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利润分配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竞业禁止方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关联交易方面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出资份额出质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似其出资份额出质的除外。
2.下列属于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的业务的是( )。
Ⅰ.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
Ⅱ.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Ⅲ.推荐企业挂牌和展示
Ⅳ.提供财务顾问的服务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Ⅱ、Ⅳ
D.Ⅲ、Ⅳ
1.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证券公司批准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
2.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
(1)推荐企业挂牌;
(2)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
(3)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
(4)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5)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
(6)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7)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8)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9)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10)推荐企业展示;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运营机构股东或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述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监管和自律规则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