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每日一练(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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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哪一种情形的,为公开发行( )。
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50人的
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Ⅳ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
1.公开发行的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
A.50%
B.40%
C.30%
D.20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