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每日一练(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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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等内容。 Ⅰ、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Ⅱ、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Ⅲ、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A.Ⅰ、Ⅱ、Ⅲ、Ⅳ
B.Ⅱ、Ⅲ
C.Ⅰ、Ⅱ
D.Ⅲ、Ⅳ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应在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当具备的业务资格为()
A.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B.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C.证券保荐与承销业务资格
D.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交易技术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