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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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I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II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III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IV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A.I、II、IV
B.I、II、III、IV
C.III、IV
D.I、II、III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2、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I《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本着有权利必有追责的原则,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违法罚则
II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II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
IV《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确保经营机构合法经营,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A.I、II、III
B.II、III、IV
C.I、IV
D.II、III
3、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
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II《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III《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IV《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A.I、II、IV
B.I、II、III、IV
C.I、IV
D.I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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